2005年4月1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让法官既会“吃鱼”也会“捕鱼”
杨维汉 李四清

  “既要授人以鱼,以解其一时之求,更要授人以渔,以足其一世之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广州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谈到人民法庭法官业务建设时颇为感慨。
  “法官业务建设应当具有长远目光,培训不能急功近利,单纯注重短期的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培训,还要注重长期的法学基本理论培训和开展社会调查研究,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否则我们法官就始终只会‘吃鱼’而不会‘捕鱼’,始终只会当徒弟而不能当师傅。”
  人民法庭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质量的高低。黄松有说,法官们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传统民事案件,他们迫切需要掌握与处理这些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黄松有说,首先要重视人民法庭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特别是房屋租赁、相邻关系、土地承包、货物买卖、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以及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对于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提高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能力,也是他们的迫切需要。
  “审判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官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因此,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还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加强对中国和当地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习俗的了解,要尽量用通俗的、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解读法律,让有理的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无理的当事人输得口服心服,旁听的人觉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黄松有说。